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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制定本法。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