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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