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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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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提升國家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能力、推動災害防救科技成果及技術之落實應用,特設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發、整合事宜。
二、推動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之落實及應用。
三、運用災害防救相關技術,協助災害防救工作。
四、促進災害防救科技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協助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參與災害防救科技之研究發展及其應用。
六、其他與災害防救科技相關之業務。
第 4 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