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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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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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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為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其人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務員或勞工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兩廠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派用人員:兩廠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派用之分類職位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二、僱用人員:兩廠僱用之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第 4 條
兩廠各級職務,除中央印製廠總經理及中央造幣廠廠長(以下合稱主持人)外,分類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五職等,以第十五職等為最高職等。評價職位分第一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