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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之記載事項,除銀行、票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全部刊入,並得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內容記載,並編製目錄及頁次。如無應列內容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
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公司名稱、年份、刊印日期、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
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
五、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 方式。
六、公司網址。
年報之封底應刊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印鑑。
二、公司負責人之簽名或蓋章。
年報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致股東報告書。
二、公司治理報告。
三、募資情形:資本及股份、公司債、特別股、海外存託憑證、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之辦理情形暨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
四、營運概況。
五、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
六、特別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