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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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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附檔:
附件一: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五項所定保險經紀人應提供之書面分析報告適用範圍及內容.PDF
附件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PDF
附件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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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及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個人執業經紀人,指以個人名義執行保險經紀業務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紀人公司,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
本規則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第 2-1 條
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或銀行應任用經紀人,並得由其執行保險經紀業務、檢核、法令遵循、稽核或其他相關業務。
第 3 條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照,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第 4 條
經紀人分財產經紀人及人身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