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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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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附檔:
__年__月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銷燬清冊.PDF
__年__月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銷燬清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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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之種類如左:
一、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二、以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
營業人應於使用前將收銀機之種類、廠牌、機種及機號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備,由主管稽徵機關發給使用標誌,黏貼於收銀機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