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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綱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
中華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劃分,調劑及分類,依本法之規定。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對於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監督,依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