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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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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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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 3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員工;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 4 條
主任委員不在會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處理會務;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均不在會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處理會務。
第 5 條
委員之權責如左: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之擬訂及審議。
三、金融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四、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及解散之審核。
五、違反金融相關法令重大處分及處理之審核。
六、對委員會議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金融重要措施之審議。
八、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