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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鐵路軍事運輸作業,各種換票憑證使用管制及鐵路運費預算運用有所
遵循,特訂本規則。
軍事機關鐵路軍事運輸,除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及「鐵路軍事運輸條
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內部作業應依本規則辦理,本規則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
陸軍總司令部後勤司令部運輸署 (以下簡稱運輸署) 對槍械與彈藥之運輸
為策途中安全應按國防部令頒「武器、彈藥重要軍品整車鐵運派員押運專
案作業規定」及參考鐵路規章或洽鐵路局配合運輸作業訂定相關措施辦理
運輸署為負責執行鐵路運輸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