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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發計畫)研發所獲得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單位)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進行之研發計畫。
(二)本部所屬單位自行從事之研發計畫。
(三)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部外單位共同出資委託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辦理之合作研發計畫。
(四)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部外單位共同出資辦理之合作研發計畫。
(五)本部所屬單位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發計畫。
二、一般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之一般性研發成果。
三、國防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涉及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維護之研發成果,經本部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防安全考量而認定者。
四、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第一款各目研發計畫之單位。
五、部外單位:指本部及所屬單位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六、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為執行研發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
研發計畫之經費,係由國防預算中屬於國家科技預算額度直接用於研發計畫或其他公務預算用於補助、委託或出資予部外單位而執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研發計畫者,應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