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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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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畢業證書.PDF
附件二 畢業證書.PDF
附件三 新生名冊.PDF
附件四 學員生學籍表.PDF
附件五 成績冊.PDF
附件六 學生異動概況名冊.PDF
附件七.PDF
附件八 學生更正學籍事項名冊.PDF
附件九 畢業學生名冊.PDF
附件十 畢業證書遺失損壞證明書申請表.PDF
附件十一 畢業證書.PDF
附件十二 名冊.PDF
附件十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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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 條
國軍士官,除軍事教育外,接受高中或高職教育期滿經考試及格後,依本
辦法之規定,比敘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發給畢業證書 (格
式如附件一~二)
第 2 條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中或高職學資之班次與科別,由國防部與教育部依據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教育標準,參酌實際情形共同決定之。
第 3 條
學生畢業成績之考查與休學、復學、降期、轉學、退學、開除等事項,均
依照「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