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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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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制定之。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
第 3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為全民國防,包含國防軍事、全民防衛、執行災害防救及與國防有關之政治、社會、經濟、心理、科技等直接、間接有助於達成國防目的之事務。
第 4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軍事武力,包含陸軍、海軍、空軍組成之軍隊。
作戰時期國防部得因軍事需要,陳請行政院許可,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服膺憲法,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
第 6 條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現役軍人,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現役軍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國防部依法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