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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
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文案性質涉及二個單位(含)以上者,依主旨或說明欄內述明業務,涉及
「首要者」(依序為業務主體、業務比重及首項業務區分)為主辦單位。
來文難以判定收文單位時,首依慣例對口單位接辦,次按來文內容屬性,
由性質較近之單位接辦,如分文單位有相關核判案例,應隨文檢附參考,
並簽核分辦。
各單位均負業務「綜辦」之責,綜辦事項或報告,應由案內業務「首要者
」為主辦單位,其他單位協辦。
協辦單位應依業務需要,儘速詳實提供相關資料。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