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1、15、21-1、27-1、28、35、37、40、42、42-1、42-3、43-1、47  條條文;增訂第 21-2、25-1~25-9、43-2 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並防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