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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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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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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校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公共關係室、圖書館、電子計算機中心、各學院、系、所、推廣教育訓練中心、醫務室、人事室、會計室、學生(員)總隊(以下簡稱各單位),分別掌理本校組織條例及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第 4 條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第 5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於執行法令規定事項,應依業務職掌權責處理。
二、關於法案之草擬、修正應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簽請核定循序辦理。
三、對於上級機關公(發)布及函轉之法令應印送各單位查照。
四、對於主辦之各種會議,其討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時,應通知其參加,並將會議紀錄陳核後,分送有關單位。
五、教職員奉派代表學校出席其他機關召集之會議,應先請示原則,會議決議如與指示原則不符,應即席聲明保留,返校請示後,再為答復,並將會議情形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