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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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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區域計畫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3 條
本法所稱區域計畫,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第 4 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區域計畫,應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