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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家建設、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需要及國土變遷情形,釐訂實施計畫辦理基本測量。
前項實施計畫應分送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
機關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須調查點位所在土地或建築物之坐落及權屬相關資料時,得通知該管地政機關協助調查。
前項規定於測繪業受託辦理基本測量或加密控制測量時,準用之。
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