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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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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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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對左列宿舍配
住、借用及管理等事項:
一、首長宿舍。 (限現職首長任用)
二、眷屬宿舍。 (指一般性之眷屬宿舍)
三、職務宿舍。 (指動支民事強制執行案款與刑事保證金所押租之宿舍及
七十年度起所編列預算興建之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住用之宿舍
)
四、單身宿舍。
五、其他租賃、典押等宿舍。
第 2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秘書處 (
所屬機關由總務單位) 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處 (室) 會
計處 (室) 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