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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
本法所稱入出境,係指入出臺灣地區而言。
本法所稱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刪除)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案件,指犯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