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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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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名譽院士選舉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附檔:
全球性學術殊榮之參考項目.PDF
全球性學術殊榮之參考項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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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名譽院士為終身榮譽職,其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
二、指導、協助及發展本院學術研究。
第 3 條
名譽院士每二年由院士會議選舉之。
名譽院士分為數理科學、工程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組,每次選舉之名額至多12人,每組名額至多3人,皆不含第九條規定所通過之名額。
第 4 條
名譽院士選舉之籌備工作由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兼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