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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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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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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等法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高等法院分院處理事務,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第 3 條
法院事務,除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處、科、室名義行之者外,以各該院院長名義行之。
第 4 條
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司法年度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事務分配。
二、法官分案符號。
三、法官代理次序。
四、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
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第 5 條
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 6 條
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辦理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