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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條之規定訂定。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之預算期間 (以下簡稱本預算期間) ,係自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除法
令另有規定者外,悉照本辦法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預算二部分 (以下簡稱基金
預算) ,如僅涉營業基金部分,稱營業基金預算;僅涉非營業基金部分,
稱非營業基金預算。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依照企業化經營原則,提昇經營績效,除獨佔性
或依政策設置者以追求合理盈餘為目標外,凡具有市場競爭性之事業應以
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非營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創造最高效益為原則,除應達成基金設置目
的外,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營運成本
,減少對國庫之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