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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資格、任期、聘任、解任、考核、培訓、應揭露資訊、日費、旅費、報酬及表揚、調解之進行及終結等事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