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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
第 1 條
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辦理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
一條所定各級主計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特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主計人員辦理主計事務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事務之獎懲,另依其他有關獎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
辦法。
第 3 條
前條所稱主計事務之獎懲,係指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主計人事及主計
資訊事務之獎懲;辦理其他事務之獎懲,為非主計事務之獎懲。
第 4 條
主計事務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 5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四、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五日前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五、年度決算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六、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者。
七、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者。
八、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三日前送達
,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者。
九、承辦重要交辦事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者。
十、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
列前三名者。
十一、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
依規定辦理,且均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十二、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成績優良者。
第 6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經採納者。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而
有事證者。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
並著有績效者。
五、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克盡法定職責,而有確切事證者。
六、對本機關及時提供統計分析資料作決策應用,確具成效而有事證者。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者。
八、兼辦臨時性機構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而有事證者。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
具體優良事蹟表現者。
十、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者。

第 7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
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者。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
界公認具有價值者。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
,有重大貢獻,而有事證者。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卓著成效,而有事證足資楷
模者。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
貢獻,並具確切事證者。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確實
者。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
行,確具成效者。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
行,確具成效者。
第 8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
,或內容有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
或內容有錯誤者。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者。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者。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情
節較輕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
內者。
八、應送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時
有錯誤者。
九、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
者。
十、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者。
十一、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
,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者。
十二、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
推展者。
第 9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
容有重大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
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
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者。
四、執行預算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者。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者。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
情節重大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無故積壓六日以上者

八、處理會計事務,未依有關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者。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加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
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十、應送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有重
大錯誤者。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
致生不良後果者。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
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者。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者。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
果者。
第 10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執行預算或處理會計事務不當,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者。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
滋生嚴重弊端者。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
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者。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
害者。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而有具體事證者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而有具體
事證者。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
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而有具體事證者。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而有
具體事證者。
第 11 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本處人員之獎懲,由本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本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
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
本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前項所稱一級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條
規定。
第 12 條
主計事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本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
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本處考績委員會
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本處主管局,依據有關資料及
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本
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 (主辦人員由其上級
主計機構) 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
該管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並按月列冊 (格式如附件) 報請本處備查。
第 13 條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事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第 14 條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