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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
一、火化者,補助七個月月俸。
二、入棺土葬者,補助五個月月俸。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