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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勳績給與標準如下:
一、第一類:勳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 (新臺幣) │
├─────────────┼───────────┤
│中山勳章 │六萬元 │
├─────────────┼───────────┤
│中正勳章 │五萬四千元 │
├────┬────────┼───────────┤
│卿雲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景星勳章│一等 │三萬九千元 │
│ ├────────┼───────────┤
│ │二、三等 │三萬六千元 │
│ ├────────┼───────────┤
│ │四、五等 │三萬元 │
│ ├────────┼───────────┤
│ │六、七、八、九等│二萬四千元 │
└────┴────────┴───────────┘
二、第二類:獎章
┌─────────────┬───────────┐
│類 別 及 等 第│支給標準 (新臺幣) │
├──────────┬──┼───────────┤
│功績獎章及楷模獎章 │一等│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八千七百元 │
│ ├──┼───────────┤
│ │三等│七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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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獎章 │一等│五千四百元 │
│ ├──┼───────────┤
│ │二等│四千五百元 │
│ ├──┼───────────┤
│ │三等│三千六百元 │
├──────────┼──┼───────────┤
│服務獎章 │一等│一萬八百元 │
│ ├──┼───────────┤
│ │二等│七千二百元 │
│ ├──┼───────────┤
│ │三等│三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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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類:榮譽紀念章
┌─────────────┬───────────┐
│類 別│支給標準 (新臺幣) │
├─────────────┼───────────┤
│榮譽紀念章 │一萬八百元 │
└─────────────┴───────────┘
四、第四類:特殊功績
┌─────────────┬───────────┐
│類 別│支給標準 (新臺幣) │
├─────────────┼───────────┤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三萬六千元 │
│ 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 │
├─────────────┼───────────┤
│二、經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三萬元 │
│ 例第十四條規定核定因公│ │
│ 死亡者 │ │
└─────────────┴───────────┘
華冑榮譽獎章比照一等功績獎章發給。
獲有軍職勳獎章,依規定可據以請領獎金,而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
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
政務人員領有各等第服務獎章者,僅依其最高等第服務獎章發給獎勵金,
其較次等第之獎章不另發給獎勵金。
榮譽紀念章,係指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辦法所頒發者。
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