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二十一人;其名額分配如下:
一、政府代表七人:由財政部、教育部、審計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遴派一人;地方政府二人,由銓敘部協調地方政府輪流推派。
二、專家學者六人:由銓敘部遴聘專家四人及學者二人擔任之。
三、被保險人代表八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及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推派二人;其餘代表洽請有關機關遴送銓敘部核定聘任。
前項委員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或團體遴派(送)、推派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或退出該團體而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