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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銓敘部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7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處務規程 (以下簡稱本規程) 依本部組織法第二
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部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3 條
本部設各司、室及各種委員會,分掌本部組織法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 4 條
各司、室及各種委員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得因業務繁簡,隨
時調整職掌;必要時在法定科數範圍內增設新科,或以一科兼辦他科事項
第 5 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
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第 6 條
參事、研究委員、副司長、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視察、秘書、專員、
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師、管理員、助理員、書記等人員,承
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7 條
參事室掌理人事法規之審核、編輯;人事制度改進之建議;銓敘事例初稿
之編審暨不屬於本部其他各單位法規之擬訂與解釋及其他交辦事項。研究
委員掌理與人事政策及人事制度等專案之研究、建議及其他交辦事項,並
在參事室辦公。部長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並得就法定員額
中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有關事務。
第 8 條
法規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人事制度資
料之蒐集、編譯、研究;公務員服務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
、解釋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暨審議;公務人員差假事項及本
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中央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
等員額比例之審議;職務之歸系列等暨其標準之審議;人事、主計、
政風機構設置與變更之審核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
項。
四 第四科掌理地方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各職稱分列不同官
等員額比例之審議;職務之歸系列等暨其標準之審議;人事、主計、
政風機構設置與變更之審核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
項。
第 9 條
銓審司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行政院、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衛
生署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
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人員陞遷、醫事
人員人事法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內政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
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人員俸給法制之
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青
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臺灣
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臺灣省諮議會、金門縣議會、連
江縣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
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公務人員褒獎、激勵法制之研
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直轄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直轄市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
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
審定事項;聘用、派用人員人事法制之研擬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
之擬議、解釋事項。
五 第五科掌理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家安全會議、立法院、考試院、監
察院、財政部、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行政院客
家委員會暨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
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
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10 條
特審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司法人員、關務人員、政風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
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
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外交人員、主計人員、審計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調、
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
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警察人員、消防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等之任免、陞降、遷
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
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公營事業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
績、考成、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
議、解釋事項。
第 11 條
退撫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之研究發展;保險業務財務之督導稽核
;保險俸給暨要保案件之處理與其他相關事項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
擬議、解釋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政務人員退撫制度之研究規劃;政務人員退職及撫卹案件
之審核;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
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法務部及經濟部暨
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之審核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
議、解釋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研究規劃;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市政府及臺灣省政府
暨其所屬機關與臺北市議會、臺灣省諮議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
之審核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公務人員撫卹制度之研究規劃;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
、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所屬各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及
福建省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高雄市議會、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件之審核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12 條
人事管理司分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人事管理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敘
資、考績、考成及考核之審核事項;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通訊、
會報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公務人力調查評估、人才儲
備、人才通報系統服務、模範公務人員登記與表揚、公務人員傑出貢
獻獎選拔與表揚、人事專業獎章核頒、蒐集研析大陸地區人事法制資
料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評審及獎勵、公務員人事資
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統一管理與銓敘審定證明之核發及本
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公務人員各類勳章、獎章及聘用人員資料之登記、人事制
度研究改進相關事項之籌辦及本科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第 12-1 條
地方公務人員銓敘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臺
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及新竹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縣 (市) 議會公
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
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與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
雄縣、屏東縣、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縣 (市
) 議會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
、考核暨其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與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臺灣省各縣 (市) 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警察人員、消防人員
等之任免、陞降、遷調、轉調、敘級、敘俸、考績、考成、考核暨其
他成績之銓敘審定事項及與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臺灣省各縣 (市) 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與縣 (市) 議會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案件之審核及與業務有關其他事項。
第 13 條
總務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製及印信典守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
、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等事項。
三 第三科掌理經費出納、薪俸發放及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等事項。
四 第四科掌理本部工程、財物及勞務等採購事項;工友管理、車輛管理
、財產管理、物品管理、員工福利管理、辦公廳舍管理及環境清潔管
理等事項;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及招待事項;及其他各種有關庶務事
項。
第 14 條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政策小組會報、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部局會談之議
事、紀錄;部長出席院會有關資料之整理;本部年度工作報告暨其他
相關資料之研編、彙辦;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輿情資料之蒐集
分析;本部行事紀要資料之彙整;圖書保管及機要文件之處理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業務會報之議事、銓敘工作資料之蒐集、陳情案件之統計
分析;部史資料之蒐集管理;外賓之接待;本部年度施政方針、施政
計畫之彙編及分工列管;重要方案、法案與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院會決議及部、次長函件與指示事項之列管;各單位公文管制、文
書稽催查詢、工作簡化及法案聯繫小組幕僚作業等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 第一科掌理銓敘業務有關各種資訊作業系統之統籌規劃、開發、維護
及全國人事資訊作業等事項。
二 第二科掌理行政管理有關各種資訊作業系統之統籌規劃、開發及維護
;各項資訊軟硬體設備之租購及資訊安全管理維護等事項。
第 16 條
人事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所定有關事項。
第 17 條
會計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四條所定有關事項。
第 18 條
統計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所定有關事項。
第 19 條
政風室掌理本部組織法第十六條所定有關事項。
第 20 條
本部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有關人事法規之審議,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
主任委員、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相
當職務人員派兼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部長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 21 條
本部設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訴願案件,由部長指派政務次長兼任主任委
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部內相當職務人員,具有人事法制專長者
派兼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部長就本部員額內派充之。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22 條
本部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23 條
本部公文須送請部長決行。其經部長授權者,得依前條規定由被授權者代
行。
第 24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本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本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
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第 25 條
本部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部部務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主任秘書、參事、研究委員、司長、室
主任、副司長、簡任秘書、簡任視察及專門委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
部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27 條
本部工作檢討會議由部長主持,次長、簡任人員、薦任主管人員參加,必
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工作檢討會議辦法另定之。
第 28 條
本部業務會報之會報事項及組成,由部訂定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