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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
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綜合研議或審議。
五、法制作業之諮詢。
六、調解業務。
七、各處室訴訟案件協助。
八、交辦法案之研擬。
九、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等事項。
十、人事行政法令彙編之整理編印。
十一、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
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
、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
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第 5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參事一人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委員會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企劃處副處長兼任之,襄助執行
秘書處理本委員會事務。工作人員四人,由本局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
業資格者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第 6 條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8 條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
時提出審查報告。
第 9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
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 10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受邀出、列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