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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銓敘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第 1 條
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部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部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單位對於法令適用疑義之提案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部法規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分別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十人至十二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參事、司長、研究委員派兼之;餘由本部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本部參事兼任之;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具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優先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事務。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本部各單位對於擬送本會審議案件,應於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以提案表移送本會。
第 8 條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會審議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與審議案件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 10 條
本會決議事項,送還提案單位簽陳政務次長核處。
第 11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專家學者,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