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
二、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類科考試。
第 6 條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8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9 條
本考試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本考試消防設備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六十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十六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五十分者為錄取。
前二項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 10 條
本考試筆試錄取人員,須經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但具有內政部核發之消防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免除訓練。
前項訓練,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