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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年舉行
一次。
第 3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記帳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者。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
明文件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 5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 國文 (作文與測驗)
二、專業科目:
(二) 會計學概要
(三) 租稅申報實務 (包括所得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
(四)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包括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稅捐稽徵法及其
施行細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
(五)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包括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
則、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登記及認許)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租稅申報實務採申論式試題,稅務相關法規
概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
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7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
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
僑居證明。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8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
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
明之影印本。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
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0 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三條各款情事之
一者,得應本考試。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
照。
第 12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財政
部辦理。
第 13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