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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外語導遊人員。
二、華語導遊人員。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第 4 條
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不得充任導遊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6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7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筆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第 8 條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大利語、越南語、印尼語、馬來語任選其一)。
經外語導遊人員或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者,第一試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
第二試口試,依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9 條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 10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11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12 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一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但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部分科目免試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二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第 13 條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 14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觀光局查照。外語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註明選試外國語言別。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