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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每
年舉行一次。
第 3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4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5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者。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國 (初) 中畢業曾在報關行實際辦理進出口貨物
報關納稅業務滿三年具有證明文件者。
具有前項第三款資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本考
試,逾期不得應考。
第 6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關務英文。
二、關務法規概要 (包括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
條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三、通關實務概要 (包括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
四、稅則概要 (以財政部關稅總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最新印行之中華民
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為範圍)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稅則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 7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
下簡稱駐外館處) 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8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
照。
第 11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財政
部辦理。
第 12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