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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相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者。
二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國 (初) 中畢業曾在報關行實際辦理進出口貨物
報關納稅業務滿三年具有證明文件者。
具有前項第三款資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本考
試,逾期不得應考。
第 7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 關務英文。
二 關務法規概要 (包括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
條例、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
三 通關實務概要 (包括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
四 稅則概要 (以財政部關稅總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最新印行之中華民
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為範圍)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稅則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 8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9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
明之影印本。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
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
照。
第 13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財政
部辦理。
第 14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