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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相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 4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者。
二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國 (初) 中畢業曾在報關行實際辦理進出口貨物
報關納稅業務滿三年具有證明文件者。
具有前項第三款資格者,限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本考
試,逾期不得應考。
第 7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 普通科目:
(一) 國文 (論文與閱讀測驗) 。
(二)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二 專業科目:
(三) 關務英文。
(四) 關務法規概要 (包括關稅法及其施行細則、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
私條例、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海關管理貨櫃辦法、貨物通關自動
化實施辦法) 。
(五) 通關實務概要 (包括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
樣準則、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
(六) 稅則概要 (以財政部關稅總局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最新印行之中華
民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為範圍) 。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稅則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
試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 8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
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9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
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
明之影印本。
第 10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
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政部查
照。
第 13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財政
部辦理。
第 14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