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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引水人,係指在中華民國港埠沿海內河或湖泊執行領航業務之
人。
第 3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相當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 甲種引水人。
二 乙種引水人。
第 4 條
本考試得按引水區域分區舉行。
第 5 條
本考試採筆試、口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行之。
第 6 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引水法第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應
本考試該類科考試。
第 8 條
本考試各類科筆試應試科目及試題題型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各類科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前項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 見解及經驗 (包括領航或航行經驗) 四十分。
二 專業知識 (包括當地引水所需學識技術) 三十分。
三 英語會話 (包括聲調、語言組織、表達能力) 三十分。
第 10 條
本考試各類科體能測驗,以引水梯攀登行之。
前項引水梯攀登測驗之及格標準,以應考人在九十秒鐘內,徒手攀登高度
九公尺繩梯上、下各一次。其測驗規定如下:
一 攀上以腳踏於繩梯第一階踏板開始計時,至雙腳踏於標記九公尺之踏
板始可攀下。
二 攀下以雙腳踏至第一階踏板為準。
三 第一次攀登不及格或與規定不符者,得再補行測驗一次。
第 11 條
本考試應考人報名前應經體格檢查合格。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之中華民國使
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六 體格檢查表。
前項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13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其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成績
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前項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當地水道港灣詳情、引港學、船
舶操縱成績未滿六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
準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14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學習,學習期滿且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
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交通部查照。
前項學習,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託交通
部辦理。
第 16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第 17 條
持有引水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執業證書,經交通部核准派赴其他引水區域港
口見習港灣水道修濬或領航業務成績優良者,得申請加註諳習該港或該段
引水區域,並由交通部函轉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於其考試及格證書上加註之
第 1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