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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機關之職務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依本標準認定之。
第 3 條
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前項認定之工作標準,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各機關高科技工作類科之職務,應以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為限。
第 5 條
各機關需用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考試及格者,應由用人機關填寫用人
需求表 (格式如附表) 送考選部依規定辦理,並副知分發機關。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