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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五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試題疑義相關資料,必須載明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
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應載明事項及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格式、
大小,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
受理期限,或前項應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第 3 條
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
關、團體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
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
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 (主) 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
開會議研商之。
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 (主) 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
考人。
四、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 (主) 試委員會。
前項第一款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因故無
法處理試題疑義時,得商請具有典 (主) 試委員資格者代為處理。第二款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商請同組之典 (主) 試委員代為主持。
第 4 條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及公布之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
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前項第三款,如為單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或最適當答案有二個
以上,且均無從比較何者為最適當時,選答之選項為各該正確答案或其各
種組合之一者均給分。但其組合有互相排斥且無法同時成立,不予給分。
如為複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答案只有一個選項時,選答之選項
中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均得該題全部分數。但選答之選項未包括該正
確答案選項者,依閱卷規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計分。
第 5 條
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評閱標準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
評閱。
四、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依各題占分比例調配至該應試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第 6 條
應考人於考試時所提出之試題疑問,試務機關應予以紀錄。
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前項所提出試題疑問,仍有疑義者,應依第二條規
定提出申請。
第 7 條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
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
考答案。
第 8 條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
委員處理之。
第 9 條
閱卷委員於閱卷期間對試題提出疑義,其處理程序準用第三條至第五條之
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