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實地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實地考試指以現場實際操作方式,藉以評量應考人專業知識、實務經驗、
專業技能。
第 3 條
實地考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
。由典(主)試委員會推定典(主)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
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實地考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主)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
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人
員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第 3-1 條
配合實地考試科目性質及成績評定等實際需要,實地考試使用設備、器材
或材料等,得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團體依所需規格及材質統一
訂製,相關費用得併報名費向應考人收取之。
第 4 條
實地考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專業知識二十分。
二、實務經驗三十分。
三、專業技能五十分。
前項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類科、等級變更之。
實地考試評分表如附表。

附表
實地考試評分表 應考科目:
考試名稱: 應考人編號:
等別類科 (組) :  考試日期: 年 月 日
┌─────────────────┬────┬────┐
│項目 │配 分│評 分│
├─────────────────┼────┼────┤
│專業知識 │二十分 │ │
├─────────────────┼────┼────┤
│實務經驗 │三十分 │ │
├─────────────────┼────┼────┤
│專業技能 │五十分 │ │
├─────────────────┼────┼────┤
│合計 │一百分 │ │
├─────────────────┴────┴────┤
│評語 │
├───────────────────────────┤
│備註:一 每一應考人之實地考試成績,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
│ 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成績。 │
│ 二 「實務經驗」項目之評分,應避免以應考人之服務│
│ 年資作為評分標準;並注意與「專業知識」、「專│
│ 業技能」項目之區別。 │
└───────────────────────────┘
實地考試委員 簽章
第 5 條
舉行實地考試前,得召開實地考試預備會議,研商實地考試範圍、評分標
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
第 6 條
實地考試之試題,應於實地考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第 7 條
實地考試委員應按實地考試評分表所列項目逐項評分,必要時並加評語。
每一應考人之實地考試成績,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
得成績。
第 8 條
實地考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但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實地考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
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或直屬長官,或為其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者,應
行迴避。
第 10 條
典 (主) 試委員與實地考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實地考試評分情形
,應嚴守秘密。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