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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以下簡稱本
考試) 。
第 3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壹 本表所設之考試類科,需配合當年度任用需要予以設置,並另行│
│ 公告之。 │
│貳 各科別普通科目均為:一 國文 (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二│
│ 公民與本國史地大意。 │
│參 一般行政職系電腦打字科別應試科目「電腦文書處理」採實地考│
│ 試。 │
│肆 各科別應試科目試題型式,除國文一科為混合式試題及電腦打字│
│ 科別之「電腦文書處理」一科,採實地考試方式外,餘均為測驗│
│ 試題。 │
├──┬────┬────┬────┬────────────┤
│類別│職 組│職 系│科 別│應 試 專 業 科 目 │
├──┼────┼────┼────┼────────────┤
│ │ │ │一般行政│三 行政法大意 │
│ │ │ │ │四 行政學大意 │
│ │ │一般行政├────┼────────────┤
│ │ │ │電腦打字│三 計算機大意 │
│ │ │ │ │四 電腦文書處理 │
│ │ ├────┼────┼────────────┤
│ │ │社會行政│社會行政│三 社會工作大意 │
│ │普通行政│ │ │四 社政法規大意 │
│ │ ├────┼────┼────────────┤
│ │ │人事行政│人事行政│三 人事行政大意 │
│ │ │ │ │四 法學大意 │
│ │ ├────┼────┼────────────┤
│ │ │地政 │地政 │三 土地行政大意 │
│ │ │ │ │四 土地法大意 │
│ ├────┼────┼────┼────────────┤
│ │ │文教行政│教育行政│三 教育學大意 │
│行政│文教新聞│ │ │四 教育法規大意 │
│ │行政 ├────┼────┼────────────┤
│ │ │圖書博物│圖書館管│三 圖書館學大意 │
│ │ │管理 │理 │四 中文圖書分類編目大意│
│ ├────┼────┼────┼────────────┤
│ │ │財稅行政│稅務行政│三 財政學大意 │
│ │ │ │ │四 稅務法規大意 │
│ │ ├────┼────┼────────────┤
│ │ │金融保險│金融保險│三 保險學大意 │
│ │ │ │ │四 貨幣銀行學大意 │
│ │財務行政├────┼────┼────────────┤
│ │ │會計審計│會計審計│三 會計學大意 │
│ │ │ │ │四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
│ │ ├────┼────┼────────────┤
│ │ │統計 │統計 │三 統計學大意 │
│ │ │ │ │四 資料處理大意 │
│ ├────┼────┼────┼────────────┤
│ │ │經建行政│經建行政│三 經濟學大意 │
│ │ │ │ │四 法學大意 │
│ │經建行政├────┼────┼────────────┤
│ │ │交通行政│郵政業務│三 會計學大意 │
│ │ │ │ │四 交通行政大意 │
├──┼────┼────┼────┼────────────┤
│技術│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電子工程│三 電子學大意 │
│ │ │ │ │四 基本電學大意 │
└──┴────┴────┴────┴────────────┘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行之,必要時得併採實地考試。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
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予分配訓練。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後備軍人應本考試,報名費得減半優待。
第 7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但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
兩種方式者,以筆試各科目平均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
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