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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分試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各類
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另定之。
第 3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第 4 條
本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標準除性質特殊之考試科別外,
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性質特殊之考試科別係指警察行政、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 (航空工
程) 科別。警察行政科別之體格檢查標準,依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九條有關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 (航空工程
) 科別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考試第一試之成績,綜合知識測驗、專業知識測驗各占百分之五十。第
二試考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一試成績不併入第二試成績計算,並以第二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第 6 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科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擇優錄取,錄取
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錄取人數未達需用名額五倍者
,按需用名額五倍擇優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

第二試按各科別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
額。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
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
第一、二試擇優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並得經典試
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第 7 條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者,取得參加該年同一考試、等級、科別第二試考試資
格。
第 7-1 條
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科別,若有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
額情形,得依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規定,
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
第 8 條
本考試第二試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
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第 9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