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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依定期停車、臨時停車分別訂定汽車及機車收費基準如附表。但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