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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24 日
第 1 條
考選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之核發及其管理
、監督,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設考選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
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之產品功能規格事項。
二、審議廠商申請使用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准駁之案件。
三、審議廢止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使用證書之案件。
四、有關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制度之修訂事項。
五、其他有關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標章管理監督等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委員九人,由部長
就下列人員遴聘之,聘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一、民間相關團體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部代表:三人
五、專家學者:三人
第 4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5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表決,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指派本部秘書室人員兼辦,辦理本委員會
業務。
第 7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
第 8 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10 條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由部長核定後,交相關單位執行。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