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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務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典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舉行考試時,有關試務事項,由辦理試務機關組織試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辦理之。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或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必要時得置副處長或副主任若干人,
襄理處務。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置試務督導一或二人,督導試務工作。
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題務、卷務、場務、總務、會計等六組,各置組長一人,必
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並置試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各該組事項,其職
掌如下:
一、秘書組:掌理文稿撰擬、新聞發布、協調聯繫、試務處會議之籌開、
典、監試委員之接待等事項。
二、題務組:掌理考試試題之收取、試題封袋貼紙之列印、闈內試題選編
準備、繕校、印製、封發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試題彙編之編製、
繕印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統計及框記試題使用電子計算器情形等事
項。
三、卷務組:掌理應考須知擬訂、報名、試卷之擬製、彌封、收發、封存
保管、典 (主) 試委員會、卷務協調會議、試卷評閱會議、閱卷管卷
、試題疑義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疑義處理會議與開拆彌封會議之籌
開、考試成績之登校、核算、考試完畢後發現應考人違規事件之處理
、及格人員榜示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等事項。
四、場務組:掌理場務協調會議及監場會議之籌開、監場人員之延聘及工
作之分配、押運試題人員之簽派暨監場資料之編製、分發等事項。
五、總務組:掌理文書收發、經費出納、交通運輸、文件之印製、試場之
洽借及布置暨各組工作之支援等事項。
六、會計組:掌理試務經費核撥、單據憑證結報送審等事項。
前項分組及其工作得視考試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 5 條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分設試務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執行秘
書兼聯絡一人,試務工作人員若干人。
試務辦事處依據試務處各組設置,除免設題務組外,其各組工作人員依實
際需要派置之。
第 6 條
本處工作人員,由辦理試務機關遴選人員擔任。
第 7 條
本處試務會議,由處長或主任召集組長以上人員參加,必要時得指定有關
試務工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處於考試全程辦理完畢後裁撤,其有關文件冊籍等,交由辦理試務機關
之主管單位保管。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