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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第 1 條
為推動大陸政策及兩岸交流,特設置中華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陸委會)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 捐贈收入。
四 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 促進兩岸民間交流事項之支出。
二 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之補助及獎助。
三 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 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所稱兩岸民間交流,兼指港澳地區及其他海外地區所
辦理之兩岸交流活動。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1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設中華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陸委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委員就陸委會副主任
委員中指派一人兼任之。
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中央有關機關及熟諳大陸事務之學術機
關或文教、工商團體負責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日常事務
;置幹六人至十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陸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9 條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二 本基金運用之審議及考核事項。
三 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事項。
四 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五 本基金來源之勸募事項。
六 其他有關事項。
第 11 條
本會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