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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鼎獎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獎勵出版發行優良雜誌與圖書之出版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雜誌類
(一)出版獎
1.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
2.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
3.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
4.最佳科普雜誌獎。
5.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
6.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
7.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
(二)個人獎
1.最佳專題報導獎。
2.最佳專欄寫作獎。
3.最佳攝影獎。
4.最佳主編獎。
5.最佳美術設計獎。
(三)特別貢獻獎。
二、圖書類
(一)文學獎
(二)非文學獎
1.人文類。
2.科學類。
3.社會科學類。
4.藝術生活類。
(三)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1.人文類。
2.科學類。
3.文學語文類。
4.圖畫書類。
(四)特別貢獻獎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五名為限
,各頒發獎牌一面;入圍前條第二款第一目獎項者,以十名為限,第
二目及第三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七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
及作者獎牌一面;入圍之圖書、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
牌各一,且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
稱本局)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另頒發第二目每一獎項得獎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前條第二款第一
目得獎者,以四名為限,第二目及第三目得獎者,每一獎項以二名為
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另頒發本國得獎作者或
受僱之外籍人士得獎作者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之圖書、作品由二
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
部分,本局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
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三、前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四目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
座一座。
四、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同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入圍名額,
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評審小組應
自入圍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同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獎項
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但得為從缺之
決定。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四十八人至五十二
人組成評審小組,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
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評審小組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審酌其內容創意、編寫水準等事項進行評
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
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
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
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之案件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
,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案件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 6 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獎項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
誌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 1 至 3 獎項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
僱許可函,且創作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 1 至 3 各類獎項作品者
報名、參賽。
三、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 4 或 5 獎項者: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
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
僱許可函,且擔任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 4 或 5 獎項職務者報名
、參賽。
四、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獎項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
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
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
受僱之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
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其屬未居住我國境內且未受僱於出版發
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外籍人士,應與出版發
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參賽圖書契
約。
五、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同條第二款第四目獎項者:由報名年度前一年
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版產業有具
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
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出
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第 7 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
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
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人文藝術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
教、文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最佳財經時事雜誌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
性質。
(三)報名參賽最佳兒童及少年雜誌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
閱讀性質。
(四)報名參賽最佳科普雜誌獎之雜誌,應為科學、電腦、建築工程、環
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最佳時尚與生活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時裝、美容、流行資
訊、生活風格性質。
(六)報名參賽最佳教育與學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教育或語言學習性質

(七)報名參賽最佳健康與休閒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
、運動、建築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性質。
二、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獎項之作品,應符合本款第
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
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 4
或 5 獎項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
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
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又同一作品
僅得報名一人參賽;同一作品僅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最佳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
作。
(二)報名參賽最佳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
作。
(三)報名參賽最佳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最佳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
相關職務者。
(五)報名參賽最佳美術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版權頁所載之主責美術
設計相關職務者。
三、參賽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獎項之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
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
列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
日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品等
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獎之圖書,人文類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
語文、語言學習、文學評論等性質;科學類應為自然科學及應用科
學等性質;社會科學類應為財經、管理、心理、政治、法律等性質
;藝術生活類應為美術、音樂、戲劇、攝影、休閒娛樂、觀光旅遊
等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
之圖書。人文類包括文化、歷史、哲學、宗教、語文、語言學習、
藝術等性質;科學類包括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等性質;文學語文類
包括小說、散文、詩詞、文學創作等性質;圖畫書類包括圖畫、繪
本及漫畫等。
四、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編譯館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機關
(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不得報名、參賽;參賽雜誌若
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五、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機關
(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
作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及獲補助金額。
第 8 條
除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同條第二款第四目獎項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
賽其他各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 9 條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
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
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
次為限。
第 10 條
對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
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 11 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雜誌、圖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
、本局授權之人,自該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
獎雜誌、圖書、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
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
報名表所載之簡介。
第 12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
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牌、獎座
及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
局金鼎獎之各類獎項。獎牌、獎座、獎金未繳回前,亦同。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