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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1 條
為公平、公正評定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學科測試成績,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 3 條
辦理學科測試試務之單位 (以下簡稱辦理單位) 應以人工或電腦閱卷方式
集中辦理閱卷。並限期完成寄發成績。
第 4 條
辦理單位閱卷前應於就試卷 (卡) 之數量及類別,預估人員及機具產能,
將所需之人力調度,簽報試務主任核可。
第 5 條
試卷 (卡) 於招標時,其品質、規格應以讀卡機判讀無誤,並依檢定梯次
別封印存證。
印製試卷 (卡) 時辦理單位應派員會同廠商拆封並用讀卡機判讀驗收。
第 6 條
監場人員繳交試卷 (卡) 時,應依各職類之准考證編號、自小而大、由上
而下排放後,由點收者封印並指派專人封箱保管。
第 7 條
辦理單位應準備閱卷用機具、紙張及文具。召集閱卷人員應嚴防進出入者
攜帶違禁用品。
第 8 條
辦理單位應指派業務單位主管或其上級主管擔任監督管理,每日上午至少
二次定時或不定時巡察評閱場所。
第 9 條
領收待閱試卷 (卡) 應在業務、政風及資訊管理單位會同下拆箱,經檢查
無誤後,再由評閱者當場在複式簽收單上簽領。
第 10 條
辦理單位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輸入電腦,應立即以讀卡機進行判讀、完成
測試;並妥善保管標準答案卡及答案卡。
試卷 (卡) 自成績寄發之日起,應由辦理單位保存三個月。
第 11 條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及低感度各判讀一遍,以最有利應檢人
之分數定其成績。
第 12 條
讀卡機判讀後檢查無誤之成績檔,操作電腦自動讀入考生基本資料主檔後
,再列印成績,通知考生。
第 13 條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 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第 14 條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經查證確屬應檢人當時自行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無法讀入者
,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 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單位
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接輸
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送業務單位主管或試務
主任核簽,並併同原試卡由業務單位封印存檔。
第 15 條
人工閱卷分為初閱及複閱,並以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
前項初閱及複閱,以下列方式行之:
一 初閱:檢查測試試卷,單選題將每一題號下有二個以上答案或有擦塗
改情事者剔除,並依照標準答案計算答對題數,用藍筆計分。
二 複閱:同初閱程序,並以紅筆中文大寫,計分於卷面。
複閱由試務主任遴選薦任以上人員擔任。
第 16 條
測驗式試題於人工閱卷時,為便於統計分數及齊一給分方式,答案正確者
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答錯者在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
,未作答者在題號以紅筆作「﹨」表示之,兩個以上答案者在該題從題號
到該最後答案方格上以紅筆作長直線「-」表示之。為增加評閱速度,以
套用標準答案模孔板評閱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答對較少時 (即模孔中空白處較多、答對題較少) :
先在模孔中正確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移開模孔板時若發現
未作答者遠少於答錯者時,計算未作答數並在題號處以紅筆作「﹨」
表示之;反之答錯者遠少於未作答者時,計算答錯數並在答案處以紅
筆作「╳」表示之。
二 答對題較多時 (即模孔中空白處較少、答對題較多) :
先在模孔中空白答案處以紅筆作「﹨」表示之;移開模孔板時若發現
未作答者遠少於答錯時,計算未作答數並在題號處以紅筆作「﹨」表
示之;反之作答遠少於未作答者時,計算答錯數並在答案處以紅筆作
「╳」表示之。
第 17 條
人工閱卷時,複閱如發現初閱計分錯誤,應予更正;如錯誤超過百分之五
,得交還初閱人員重閱。
第 18 條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未用規定答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試卷成績五分。
二 作答劃記位置不正確,致不能從標準答案模孔評分,或一題有二個以
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給分。
三 塗改答案之劃記或以文字作答者,該題不給分。
四 另有其他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應視情節輕重,報請業務單
位主管或試務主任核定,扣該科測試試卷成績二十分或全部分數。
第 19 條
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採是非題部分,答錯者倒扣
計分。
第 20 條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或人工閱卷時,應由主試主委或其指派委員自各類科已
閱畢之試卡、試卷中抽取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試卷 (卡) 進行覆核。
第 21 條
參與測驗式試題之閱卷人員,對於評分結果,負有保密之義務。
第 22 條
測試後,應檢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提出疑義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檢具
原題影本,送請原命題或審查委員說明之。如確有錯誤,該題不予扣分。
第 23 條
應檢人於接到成績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得向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主管機
關申請複查。
業務單位於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者,由業務單位會同資訊管理單位調出試卡及標準
答案卡,交資訊管理單位,在兩單位主管會同監督下,以高低不同感
度各重閱一次。
二 用人工閱卷者,由業務單位調出試卷及標準答案模孔卡,在業務單位
主管監督下,集中覆閱,複查成績與原分不符時,由業務單位主管為
召集人,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前項複查應依規定繳交費用,並以一次為限。
第 24 條
試卷採人工評閱及成績複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學科測試閱卷用標準答案由主辦單位統一製作,以避免錯誤。
二 閱卷工作應依各單位初複閱程序規定確實辦理,卷面宜注意保持清潔
,不得註記任何記號。
三 成績應分別紀錄於試卷表面「初閱」或「複閱」成績欄,加蓋印章以
示負責。
四 經初複閱評分完畢之試卷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將成績登錄於報檢人員名冊「學科成績」欄。
(二) 登錄學科測試成績通知單寄發各應檢人。
(三) 將試題及標準答案各一份暨全部答案卷一併密封,自寄發成績通知
單之日起保存三個月,逾期銷燬。
五 應檢人接到成績通知單十五日內,對成績有異議者得向該檢定主管機
關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六 處理前款申請案件,應調閱申請人原試卷確實複核後答覆,惟原試卷
(影印本亦同) 不得寄給應檢人。
試卷採電腦評閱及成績複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辦理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 學科測試結束後,各辦理單位應即彙整各考區所送之考生報名電腦
建檔資料 (軟碟磁片) 及考生答案卡。
(二) 考生答案卡應按考場順序及職類別區分,並依准考證號碼次序排列

(三) 統一製作標準答案卡並輸入電腦。
(四) 會同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共同閱卷。
(五) 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予以個別抽出並按職類別先行密封,
以備個案處理。
(六) 試卷全部評閱後,指定專人辦理成績登錄,並依職類別列印成績統
計報表,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二 督導單位 (人員) 及政風單位 (人員) 辦理事項如下:
(一) 核對辦理單位所製作之標準答案卡是否正確。
(二) 會同相關單位共同閱卷。
(三) 會同處理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答案卡有關後續作業。
三 未能採用電腦閱卷之答案卡其處理方式:
(一) 由辦理單位、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會同拆封未被電腦閱讀所接受之
答案卡,每張卡片各影印三份,由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各留存一份
,以備查對。
(二) 另份答案卡影印本由辦理單位依照人工閱卷方式處理,並於初閱後
,送請督導單位及政風單位複閱無誤後,抄錄於原卡。
四 答案卡經評閱成績後,應於背面簽章,以示負責。
第 2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