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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 3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 4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 5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第 6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